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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付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押金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兑付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押金的通知
(黑财综〔2012〕66号)


省直各部门:
  按照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省建设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1996〕94号)规定,省财政厅于1996年开始对开展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发放了《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用于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设立专户用于收取和兑付票据押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要求,为做好该专户资金清理工作,请相关省直各部门及时通知所属单位,于2013年11月30日前,持票据存根及押金凭证到省财政厅办理押金兑付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省财政厅将不再受理押金退还申请,并将剩余票据押金缴入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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