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实行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责任追究制,建立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单位的管理,建立城乡规划设计信用档案。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违规设计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计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不予受理新的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在设计中出现严重设计错误超过3次以上且无法整改的,城乡规划部门应建议设计单位主管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六、优化规划工作流程,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十四)进一步完善规划工作程序。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对照
《条例》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现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认真清理与
《条例》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搞好立、改、废配套建设,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十五)加强对立、改、废工作的指导。市政府法制部门要会同市城乡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立、改、废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十六)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要实行政务公开,履行公示制度,并鼓励公众参与,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主动接受公众监督。
(十七)本意见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相关重要概念和标准解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附件:
相关重要概念和标准解释
一、中心城区:是指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二、零星插建项目:是指中心城区内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公益类建设项目。
三、城市重要地块:是指城市快速路和城市主干路两侧,市区沿江、沿河两侧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
四、农村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是指城乡建设部门或城乡规划部门向全市发布的设计通用图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