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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


  (八)切实解决好宅基地建设项目审批。宅基地上农民个人建房项目的日照间距,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九)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依据《城乡规划法》《条例》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总体规划确定为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的,不再核发《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此范围内的现有集体建设用地未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期间,确需改造的,只能原址、原面积、原高度翻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需改变原有规模的,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强化主管责任主体,保证监管工作成效

  (十)明确规划违法建设监督管理主体。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规划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市)政府及镇政府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明晰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区域的监督管理分工。

  1.对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对已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参照执行。

  规划审批手续确认为划拨用地的建设工程,以取得选址意见书为准;确认为出让用地的建设工程,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准。

  2.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市)负责城乡规划违法建设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违法工程强制拆除工作。

  五、细化规划管理方式,延伸监督管理手段

  (十二)加强规划核实管理。加强规划调控管理建设项目的能力,将规划核实工作细分为整体核实和分栋核实2种方式。其中,整体建筑建筑面积误差在1%并600平方米以内和单栋建筑建筑面积误差在2%并300平方米以内,且未突破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按照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并给予规划核实;超出上述限定标准且未突破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工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补交相关费用,给予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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