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宣传和指导工作力度。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要组织推进
《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和培训。各级政府要发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委会,采用各种方式组织学习
《条例》,培训执法人员。要把
《条例》下发到基层单位,形成全社会学习贯彻
《条例》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规划编制管理,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四)完善城乡规划,实现城乡统筹。各级政府要按照
《城乡规划法》和
《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建设,加快各层级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审批,使各项建设有法可依。各镇政府要制订年度城乡规划编制计划,财政部门要保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
(五)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及维护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分期、分批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应建立规划动态维护制度,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和维护,并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强化城市设计在规划编制和建设工程审批全过程的指导作用。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对
《条例》规定的重要地块组织编制城市设计,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内容的补充。
三、依法做好衔接过渡,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
(七)保证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执行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级政府要按照
《条例》要求,切实做好建设工程的衔接和过渡工作,保证建设工程的连续性和操作性。凡2011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土地招拍挂手续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可执行《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凡2011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土地招拍挂手续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均执行
《条例》,对执行
《条例》确有难度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提报市政府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