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若干意见
(哈政综[2012]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业经2011年7月21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0日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有效做好
《条例》实施的衔接工作,保证项目持续依法进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贯彻落实
《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贯彻实施
《条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第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调控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对于进一步强化规划综合调控作用、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战略实施和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
《条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提高执行好
《条例》的自觉性和准确性,增强做好城乡规划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批后管理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将贯彻实施
《条例》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市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对
《条例》实施的指导监督,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和协调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支持镇政府按照
《条例》规定和要求,成立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机构,配备城乡规划管理和执法人员;同时,由主要领导对贯彻落实
《条例》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
《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