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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府办发〔2012〕7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青浦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17号)精神,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业带动就业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积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创业

  鼓励具有本区户籍的劳动者,通过政府和相关部门政策扶持或创业服务,在本区注册开办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种创业组织。

  二、创业补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劳动者,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本区注册开业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创业补贴。

  三、补贴条件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劳动者创办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注册地与经营地在同一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须在创办组织内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创业组织能正常经营。

  四、补贴标准

  法定代表人成功创业并带动本区劳动力3人及以上就业的,给予以下创业补贴:

  (一)创业组织办妥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类证照,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缴纳社会保险等手续,给予初创期创业补贴4000元;正常经营满半年后给予创业扶持补贴6000元。

  (二)创业组织带动本区劳动力就业满一年的,给予每人一次性补贴2000元。以创业组织社保账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月给予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为24个月。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以内或35周岁及以下青年创业者,在创业第二年再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创业扶持补贴。创业组织招录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市区有关政策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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