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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招投标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

  要对与《条例》有关的招投标制度作一次全面梳理和清理,尤其是针对长期以来由于体制不顺、职能交叉等原因所造成的招投标制度政出多门、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对各部门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改变目前有关配套文件存在的重复规定、规范冲突、缺乏操作性,招投标当事人不便遵守执行等状况。对那些存在着超越法定权限、违反上位法规定、有地区或行业保护倾向等情形的,要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1.清理范围。凡涉及到招投标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招投标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梳理后,按立法程序报政府法制办审核。

  2.清理内容。对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当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当予以废止。

  3.清理方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市直部门由制定机关或者牵头起草部门确定具体清理范围,并提出清理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投标各类规定进行清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在清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以及有关专家学者、研究机构、行业组织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4.进度安排。 7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清理意见报本级发改委汇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并抄送同级法制办、监察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法制办和市监察局对各部门清理情况汇总后,报经市政府同意,以市发展改革委文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省法制办、省监察厅。需要修改、废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各制定机关要在11月31日前完成修改、废止程序,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为切实维护招投标规则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招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确保所制定的招投标政策规定严格遵守上位法,并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大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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