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法制办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发改委、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施行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竞争,预防惩治腐败,节约公共采购资金和保证工程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落实中央部署、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长效机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作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是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促进公平竞争、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贯彻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