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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省侨办下拨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省侨办下拨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榕政外侨〔2012〕84号)


秘书处、国外处、侨政处、经科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制订完善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管理的通知》(闽侨行财[2012]10号),我办制定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省侨办下拨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省侨办下拨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省侨办下拨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侨务工作在我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规范福建省侨办下拨我办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侨办下拨我办专项经费的渠道为:

  (一)直接下拨我办基本户;

  (二)通过市级财政下达我办零余额账户。

  第三条 福建省侨办下拨我办的专项经费属于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福建省侨办下拨我办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厉行节约,注重效益。

  第五条 福建省侨办下拨我办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我市侨务扶贫资金的配套资金;

  (二)开办侨务培训班;

  (三)华文教育外派教师有关经费;

  (四)海外华裔青少年夏(冬)令营活动;

  (五)拨付各县(市)区侨务部门开展专项活动;

  (六)其他有利于我市侨务工作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六条 各涉侨处室每年申请专项经费前,需请示办领导,待办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时间向福建省侨办提交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并抄送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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