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创造性开展工作,主动协调,积极运作,工作效果良好并建立长效机制,受到上级领导(国家、省、市)表扬的,一次加5分至10分。
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在办理基层、企业、群众、首席服务官小组和派驻群众工作队等请办事项时,运转迅速,办结质量高,受到服务对象肯定的机关处室,一次加lO分。
七、积极参加上级重大项目和阶段性重点工作、派驻群众工作队、首席服务官小组的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受到上级(国家、省、市)通报表彰或相关部门考核优秀的,一次给其所在处室加5至10分。
八、在全市政府部门政风评议中名列前5名的处室,一次加10分。
九、其他应予加分的因素。
扣分因素
一、相关部门在平时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每次扣10分。
二、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责任追究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未完成工作任务受到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履行安全和监管职责不到位,导致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社会稳定、消防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对承担主要责任的机关处室实行一票否决。
四、专门机关和机关业务部门组织明察暗访发现的工作纪律、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结果等方面的问题,一次扣5至10分。
五、专门机关组织的社会评价,不满意率达30%扣5分,达40%扣10分,50%以上的扣20分。
六、因行政过错导致原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以及被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责令履行职责(限期履行职责)的,每件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