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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企〔2012〕2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军民融合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

  现将《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附件:
  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军民融合产业科技创新和结构升级,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9〕3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设立专项资金的目的是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军民融合产业领域的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防科工局共同负责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省国防科工局负责项目管理;省国防科工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及汇总、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支持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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