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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长府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又好又快地构建我市养老服务体系,促进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2月26日公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吉政发〔2012〕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长府发〔2009〕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提高新建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补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经批准成立新建、改(扩)建或购买的非营利性、福利性各类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张床位2000元提高到4000元;租用的非营利性、福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按照每张床位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1:1匹配。凡纳入省年度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的新建、改(扩)建、购买、租用的养老机构,同时享受省级财政补贴政策。

  二、提高示范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或服务中心一次性补贴标准

  对新建、改(扩)建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或服务中心,市财政继续以每个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新建、符合标准的示范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站或服务中心,同时享受省级财政补贴政策。区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对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站,区级财政每年给予不少于1万元的运营补贴。

  三、提高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

  对经批准的非营利性、福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年每张床位补贴从原来600、700、800元提高至1000、1100、1200元,所需资金按市、区两级财政1:1匹配。

  四、给予困难老人入住机构补贴

  对入住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家庭老人,低保边缘户家庭老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每人每年给予1200、2400、360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区级财政各承担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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