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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积极探索建立森林保险制度。各地要遵循 “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设立森林保险补偿基金,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手段引导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各保险公司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等实际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要以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为主,有针对性地推出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雨凇、病虫害等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林农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设置不同保险费率。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 “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保险服务质量。

  (五)建立健全林业社会化服务保障制度。

  1.加快集体林权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运行机制。到2014年年末,各县(市、区)都要明确相应的部门做好集体林权管理服务工作,为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等集体林经营者提供集林权登记、林权流转、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全方位、一站式服务。要在林权流转、综合服务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开展标准化建设。

  2.推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财政、林业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和程序,明确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健全监督管理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要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要求,加快评估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努力做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为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等活动提供依据和服务。

  3.引导和扶持农民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合作林场、股份制林场等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 “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依法制定适合专业合作组织特点的章程,确保林农在专业合作组织中的主体地位。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09〕38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以专业化、区域化为主要特征的各类林业专业协会,发挥其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和行业自律等作用。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围绕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和资源加工利用,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为 “产、供、销”各个环节提供全方位服务。到2016年年底,重点林区县(市)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地方,农户参加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覆盖面要达到一半以上。支持林农走 “家庭合作”、“股份合作”、“公司+基地+农户”的互助合作、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道路。要加强乡镇林业站基础设施和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在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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