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

  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农民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自己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流转的方式、数量、时限和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流转,其流转方式、基价、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后进行,流转收益主要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要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优化森林资源配置,实现资源资产变现和规模经营,维护林农和集体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1.将县、乡两级林业站和木材检查站等行政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职工工资和工作经费保障。

  2.完善林业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机制。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行业投资计划。

  3.逐步建立和完善集体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已经划定的省级公益林中的集体林,按照每年每亩10元给予补偿,并视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市(州)、县(市)也要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逐步提高补偿标准。

  4.建立造林、抚育、良种补贴制度。纳入 “三北”和退耕还林等国家重点工程的造林每亩补贴300元,各县(市、区)要将集体林造林纳入国家重点工程管理,享受国家补贴政策。列入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的集体林荒山荒地造林每亩补贴200元、迹地更新和森林抚育每亩补贴100元。各地要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对集体林造林、森林抚育和良种培育方面给予适当补贴,调动广大林农造林、育林积极性。

  (四)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

  1.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林农小额信用贷款和林农联保贷款等业务。稳步推行农户信用评价和林权抵押相结合的免评估、可循环小额信用贷款,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要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大力支持林农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和发展林下经济。要根据林业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等情况,合理确定林业贷款期限,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积极推进多元化林业贷款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探索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要求,积极为集体林业发展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