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根据森林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经营条件,选择适合本地实际、农民认可的方式方法推进改革。

  四、主要任务

  在全省开展以 “五项制度建设”为主的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一)建立健全林木采伐管理制度。

  1.放宽林木采伐利用政策。下放集体林木材生产计划编制权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县(市)按照采伐限额自行编制和执行。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商品林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公益林其他采伐可以占用更新采伐限额。集体林采伐由采伐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按采伐量单项控制。集体林的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结余的,可以在限额执行期内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集体人工幼龄林抚育采伐不受采伐强度的限制,抚育间隔期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人工近熟林可以进行抚育采伐;人工成、过熟林采伐提倡实行择伐和更新择伐。林冠下造林,可以通过适宜方式伐除影响下层林木生长的上层木,鼓励林农在林冠下营造红松,调整林分组成,形成针阔混交,提高经济效益。参与林改的个体林木所有者生产生活急需自用木材的,采伐不受技术规程限制,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遭受自然灾害的林分,可以采取卫生伐的方式伐除灾害木,并允许在各森林类别和龄组实施,且不受采伐强度的限制。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部门做好服务工作。

  2.建立林木采伐利用机制。商品林可以进行主伐、抚育伐和其他采伐;公益林可以进行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他采伐;森林经营者营造并经认定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可以按照自主确定的采伐年龄编制采伐限额和实施采伐。要积极引导和帮助森林经营者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按照经营方案编制采伐限额和经营森林,将5年甚至10年的林木采伐利用和经营措施落实到山头地块,实现科学经营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3.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积极推进集体林木采伐指标的公开分配,按照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可采资源数量的多少分类排序,合理分配采伐指标,并在相应的地点、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示,保障广大林农和森林经营者的知情权、质疑权、监督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要简化审批管理程序,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时,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提供林权审核、伐区设计、审批发证等 “一站式”服务;对于个体森林经营者需要采伐林木的,要向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或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要做好林木采伐管理服务工作,林木经营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林木采伐的伐前、伐中和伐后实行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提供技术指导和相关服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