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启用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发文编号的通知
(榕人口[2012]105号)
委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机关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使机关公文处理更加科学、规范,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规程》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现决定自2012年8月 1日起启用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发文编号(即榕人口办[XXXX]XXX号),作为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文编号(即榕人口[XXXX]XXX号)的补充。
根据公文的适用范围,我委行政公文采用委文、委办公室文等发文形式。
(一)委文的适用范围: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提出或者发布有关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工作部署和重大行政措施;与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市、县(市)人民政府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某一事项;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市政协委员提案;其他需要委文形式的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