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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已制定、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优先适用本办法;已经按照本办法实施奖励的,不得再适用本部门的奖励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据实拨付(附件4)举报奖励资金,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专项奖励资金。并参照市级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办结的举报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申请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附件1)。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结果。按审核同意意见,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一)通知。奖励申请经市食安办同意后,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填写《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通知书》(附表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因故无法通知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批复之日起,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二)领取。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30日内,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举报人因故无法签收的,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委托他人代领,并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账户,通过银行划转;发出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发放。行政执法机关应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徐州市食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发放表》(附表3)。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不予奖励,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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