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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 根据线索与事实相符合程度,举报分为三个级别:
  (一)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三级:能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一条 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举报级别,并参照涉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大小,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5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2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货值或罚没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100元。
  (四)当案件货值与罚没金额不一致,或案件货值难以认定,罚没难以执行时,按照适用从高原则,选择其中一项为基数计算,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安委主任审批,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三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的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面、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线索,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向本级行政机关匿名举报,但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实名举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又将其实名举报转至本级的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同一举报人的,给予相应奖励;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发放奖励;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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