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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他途径。
  第六条 获得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和举报内容;
  (三)被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应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相关情况,并对举报人的所有信息予以保密。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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