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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的通知
(榕政办〔2012〕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

  福州市城区违法建设查处执法规程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执法规程

  (一)建立巡查工作机制

  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工作机制。

  1、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应当建立机动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区违法建设开展日常机动巡查。

  2、各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即区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下同)、区国土局应当明确执法人员包片巡查责任,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确定巡查执法人员,分片包干开展巡查工作。

  3、各乡镇(街道)应当配备城建协管员,组织区执法局、国土局包片执法人员, 加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联合巡查和监控,协助市、区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4、各区执法局、区国土局、各乡镇(街道)执法人员对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劝阻、制止,并按照违法建设所占用的国有和集体土地性质分别报告市、区规划(执法)局和国土局。

  (二)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查处规程

  各级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案件,由市规划局认定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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