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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补助类项目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乡镇于每年5月和11月向县(市)、区生态办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

  (二)县(市)、区生态办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联合正式行文连同申报材料四套分别报送市生态办、市财政局;
  (三)市生态办结合年度生态市建设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审查小组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项目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
  (四)市财政局依据市生态办的审查意见及资金安排初步方案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补助类项目资金申报材料
  (一)徐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证明;
  (三)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反映补助类项目现状的图片影像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列入市级规划、处理能力在500吨/日以上(含500吨/日)的镇级有动力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成后每个乡镇补助50万元;
  (二)垃圾中转站及收运体系建设补助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本办法第三条(三)、(四)项的奖补标准,参照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1年第70号),由市生态办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初步方案,报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补助资金经市生态办组织验收后,由市财政部门通过县(市、区)下达拨付;
  (二)农村生活垃圾压缩式中转站补助,由市城管局对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合格后,报市生态办按程序一次性拨付;
  (三)用于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环境质量监测、环保能力建设、上级要求配套环境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支出,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办理。
  第九条 生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生态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项目单位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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