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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2〕1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徐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市生态市建设,根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财政部门预算、排污费、水务投资计划、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等渠道安排以及收取的环境质量区域补偿等资金。
  第二条 资金规模: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生态专项资金对项目的补助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奖补项目的范围是:
  (一)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二)垃圾中转站及收运体系建设;
  (三)按计划创建成国家生态县(市)、区,国家级生态镇;
  (四)完成生态市建设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市属相关部门和对生态市创建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环境保护应急处理、环境质量监测、环保能力建设、上级要求配套环境能力建设等方面支出;
  (六)其他污染防治方面支出。
  第四条 生态专项资金使用条件
  (一)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当地建设规划,已纳入年度生态市建设相关专项计划管理,且地方配套资金已落实;
  (二)创建国家生态县(市)、国家级生态镇的必须取得国家环保部正式命名(认可)文件后,方可申请奖励;
  (三)镇级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垃圾中转站及收运体系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补助,市生态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态办”)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完成方可申请补助经费;
  (四)其他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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