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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榕政〔2012〕11号)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关于防洪和引调水工程建设在实物调查前通告发布有关事项》(闽政移安置〔2012〕8号)和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禁止在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可研设计已经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总院审查,并明确了堤防位置及建设规模。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有关文件要求及福州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本工程计划于2013年初开工建设。

  二、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由防洪堤和排涝站(闸)组成。工程拟建防洪堤19条,总长36.102km,其中闽江干流拟建2条防洪堤和3条护岸,长11.093km;梅溪流域拟建6条防洪堤,长8.287 km;大樟溪流域拟建8条防洪堤,长16.722km。工程拟建排涝站5座,其中闽江干流4座,大樟溪流域1座。工程拟建水闸15座,其中闽江干流4座,梅溪流域6座,大樟溪流域5座。建设征地范围涉及永泰县、闽清县、闽侯县和琅歧经济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为永久征地。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福建省闽江防洪工程(福州段)建设征地范围内,严禁进行任何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基本建设(扩建、改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得再建,在建项目应停建;严禁新开荒、造地活动以及新种植果树、竹类等经济作物或林木。

  四、严格控制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人口迁入。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出生落户和正常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及“两劳”人员回原籍等按规定准许迁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迁入。属非正常分户或突击分户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分(立)户手续。

  五、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防洪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迁入人口、分立户籍、抢建(抢种)地面附着物等行为的,一律不得列入工程建设征地实物调查和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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