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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12〕25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管理、发放和使用监督,制定《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等文件要求和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孤儿保障的各项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21号)精神,加强对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批、管理、发放和使用监督,制定《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与发放管理办法》。

  一、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的程序

  (一)集中养育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1、县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由养育机构向县级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集中养育的孤儿总人数和需要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总金额,并统一填写《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报县级民政局审批。

  2、市级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养育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注明集中养育的孤儿总人数和需要安排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总金额,统一填写《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报市民政局审批。

  (二)散居孤儿申请审批程序
  孤儿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确定,但都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确认(附件2);孤儿近亲属等不愿担任孤儿监护人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将其移送社会福利机构养育;已存在事实收养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且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区县民政局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孤儿收养手续,此类儿童不纳入孤儿保障范围;不符合孤儿收养条件的,要动员其收养家庭将孤儿移送社会福利机构养育。

  1、监护人申请:申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须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附件3),提交下列基础材料:

  (1)孤儿户口、监护人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二份;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监护人确认书(附件2)一式二份;

  (3)填写完备的《湖南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附件1)一式二份。

  同时,需验证孤儿监护人提交的下列任一类型原件,并把该原件复印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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