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宗教事务局关于切实纠正当前宗教事务管理中几种违规行为的通知

  四、要规范佛道教寺观殡葬管理。各级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清醒认识到宗教活动场所殡葬管理存在的隐患和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要站在维护宗教界和社会稳定的高度,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实施规范管理。对已经获准从事殡葬事务的宗教活动场所,要严格按照民政部门明确的遗体火化、骨灰存放对象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殡葬范围;殡葬设施建设过程中,严防非法集资;对相关资金的管理,要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对赢余资金,不得挪作它用,对资金转移的,严肃查处。对申请拟从事殡葬事务的宗教活动场所,待国家宗教事务局会同民政部制定下发有关指导性文件后,再按照文件精神执行。
  五、要严格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扩建程序。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除寺观教堂以外,供信教公民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固定简易活动场所。其特点是规模小,在简易的房屋中进行活动,没有宗教教职人员和本宗教规制的完整建筑。《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审批权在省人民政府宗教工作部门,筹备设立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审批权在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盲目乱建滥建,防止某些组织和个人假借建宗教活动场所名义谋取经济利益。目前,一些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寺观教堂化趋势明显。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警觉,对未经审批、非法乱建的寺观教堂以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名义进行登记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登记机关分管领导乃至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已经批准筹备设立为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要加强教育和监管,防止擅自扩建;对随着信徒的增加,确需扩建为寺观教堂的,要严格按照筹备设立寺观教堂规定的程序报我局审批。
  对以上要求规定,我局对各市州执行情况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并随时接受相关问题举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