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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条 年度结算基金归集与支付相抵后的余额滚存抵减下年度归集额,年度超支结算基金于下年度补交。

第七章 结算基金财务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新农合结算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办理结算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与省级财政部门和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之间定期对帐,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省新农合结算中心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结算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往来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结算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增加基金使用率、住院实际补偿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第三十三条 年度结算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报省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省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为规范结算基金会计核算行为,加强会计信息监管,省新农合结算中心应按照财务会计专用软件进行核算,会计核算过程(包括凭证编制、账簿登记、报表编制等)实行电算化管理,同时加强网银监控。

  第三十五条 省新农合结算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结算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加强对支出户、财政专户的结算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属于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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