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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省新农合结算中心要加强对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制定相关住院费用控制指标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费用支付方式改革,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专人承担审核和结算工作。

第五章 结算基金往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归集结算基金实行往来账务管理。结算基金往来包括归集上解、结算等。结算基金往来款项由省财政厅记省级财政专户总帐,省新农合结算中心按县市区进行分账明细核算。往来款项定期清理,及时结算。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将上解到省级财政专户的结算基金记入暂付款。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凭本级财政部门加盖财政专户专用印章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记账。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新农合结算中心将收到的县级财政部门归集上交的结算基金记入暂收款。省新农合结算中心凭省级财政部门加盖财政专户专用印章的银行进账凭证复印件记账。

  第二十五条 省新农合结算中心支付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款项冲减暂收款。结算基金支付由省新农合结算中心按县市区进行分账明细核算。

第六章 结算基金清算

  第二十六条 结算基金清算分季度清算和年度清算。

  第二十七条 结算基金季度清算是省新农合结算中心按季度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清算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费用,并向县市区经办机构移交相关结算凭证,同时对相关资料备份存档。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经办机构依据省新农合结算中心提供的结算凭证将省级住院补偿费用记入统筹基金支出,同时冲减暂付款。

  第二十九条 结算基金年度清算是年度末与县市区经办机构清算全年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费用。省新农合结算中心应会同省财政部门做好结算基金清算。结算基金利息收入记入县市区的新农合基金利息收入,年末按各县市区归集额占全省结算基金的比重清算利息,利息收入并入各县市区年度归集总额。县级财政部门和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凭省级财政部门和省新农合结算中心下达的利息清算通知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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