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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结算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 结算基金支付范围是指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住院补偿支出和大病补偿支出。

  第十四条 结算基金支付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变更补偿标准。

  第十五条 省新农合结算中心在省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一个结算基金支出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省级财政专户拨入的结算基金;拨付结算基金支付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利息收入到省级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省级财政专户拨付的结算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除向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和向省级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第十六条 用款时,省新农合结算中心根据省级财政部门核批的结算基金年度和分月使用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在每月的第1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收到用款申请书的10个工作日内将结算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省级财政部门将责成省新农合结算中心予以纠正。

第四章 结算基金审核结算

  第十七条 省新农合结算中心按月与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的住院费用补偿资金。省新农合结算中心应严格审核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规定的支付范围和标准,按照核定金额拨付住院补偿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拒绝办理结算支付,并将报账单及附件退还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住院补偿费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年度结算。年度结算后发生的费用纳入下年度1月结算,严禁无故拒绝或拖延住院参合农民新农合费用的补偿。

  第十九条 省新农合结算中心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只能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支票或现金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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