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12〕3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了推动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工作,方便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获得即时补偿,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
附件: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即时结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基金(以下简称结算基金)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根据《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湘财社〔2008〕16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湘财社〔2005〕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基金是指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各统筹县市区新农合基金中归集设立的,用于参合农民在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医药费用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结算基金财务管理的内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结算基金实行监督管理。湖南省卫生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新农合结算中心)具体负责基金日常结算业务的审核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