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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中,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验收制,严格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批复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扩初设计,细化和量化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用电视、广播、网络、告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项目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实施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资金来源、资金额度及结构、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资金使用监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办理验收手续,形成书面验收报告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同级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坚持建管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具体的管理要求,由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将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机制创新、宣传发动等情况及工作总结报送省财政厅,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处理和反馈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项目有关文件、台账和档案管理,并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效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记录、保存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统计制。按照“全面、真实、精细、适用”的原则,设计合理的统计指标,采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切实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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