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财农〔2012〕32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市(州)、项目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的思路,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支农资金,统筹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应围绕我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机械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