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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管理既要依托社区居委会组织,又要有相对独立的社区老年服务队伍;既要与社区居委会现有办公服务整合资源,又不能把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当成街道或居委会的办公用房。重点采取以下几种运营方式:(1)利用养老机构的服务优势,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签定协议,承包经营管理。(2)与居家养老服务相结合,选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公司签定协议,承包运营管理。(3)与有一定实力、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合作,签定协议,承担运营管理。(4)与社区服务相结合,直接由居(村)委会管理,承担日常服务工作。
  五、经费来源
  (一)建设经费。新建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纳入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计划,旧小区增建和改扩建养老服务中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政府承担。
  (二)设施设备购置经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按要求配齐所需设施,设施购置经费由各县(市)、区承担,依据《石家庄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资金对市内区按要求建成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所给予1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对建成的街道(乡镇)示范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所给予3万元一次性建设资助。
  (三)运营经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照《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养老机构有关价格及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管〔2011〕25号)要求,所需水、电、燃气、取暖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政策。由居委会直接管理的养老服务中心日常运营中所需的水、电、燃气、取暖等费用支出,由县(市)、区政府承担。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市和县(市)、区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受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建立辖区老年人、养老机构、服务组织信息库,对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进行资格评估;全面掌握并及时发布养老服务需求信息,引导为老服务机构和组织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对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指导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定期对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同时,县(市)、区政府可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本地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有针对性改进提升。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级、本部门工作统筹安排。民政部门和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牵头作用,制定规划及相关政策,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顺利开展;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指导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规划的制定,将养老服务纳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纳入服务业扶持范围;规划部门应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要按要求落实规定经费;卫生部门要督促检查各社区、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养老服务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司法部门要结合法律援助服务,制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及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文体部门要为老年人健身活动场所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健全老年人健身体育组织,积极协调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共青团要组织青年志愿者或义工开展养老服务结对帮扶活动等;妇联部门要依法维护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老年妇女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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