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如果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四条 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资源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二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
第二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确保安全、正常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尽快通知用户。
第二十七条 联村集中供水水厂新增用水单位,各供水管理单位应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费用由新增用水单位负担。其它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八条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管理单位同意,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监督实施。
第六章 水费征收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水水价核定,要进行供水成本核算。供水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供水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以及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二)支付使用其它水利工程的供水水费或按照规定交纳的水资源费。
(三)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电价执行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四)净化处理、消毒所用的材料费和药剂费。
(五)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费。
(六)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劳动保护费、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七)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贷款及贷款利息等费用。
第三十条 联村集中供水水厂的水价,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物价部门审批执行。单村集中供水价格,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商讨供水价格,也可参照第三十一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