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物价部门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方案,查处水价违法行为。
供电部门负责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应积极组织抢修。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农村饮水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与供水管理单位办理交接手续,供水管理单位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后方能供水。
第六条 农村饮水工程要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确定管理责任,明晰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管护模式,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一)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农村供水管理站,实行“三级”管理制:第一级为水厂厂区工程及入村总水表以上管网,产权归国家所有,由供水管理站负责管理;第二级为村内入户水表以上户外管网,产权归集体所有,由村集体或用水者协会管理;第三级为入户水表(含水表)以下供水设施,产权归农户,由农户负责养护维修。
(二)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村集体管理,由村民议事会指定专人,或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群众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水费的征收和工程管理。
(三)私人投资或股份制形式兴建的饮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由投资者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
所有村镇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均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供水站实行站长负责制,供水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参照《
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设置司泵员、收费员、消毒化验员、机电管理员、会计保管员、安全监督员等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可交叉任职。
第八条 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工程,可选聘1-2名管理人员。也可采取招标承包的形式选择管理人员,有一定文化技术基础、供水服务好、维护措施完善、水价较低者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