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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四日

  石家庄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农村居民用水需求和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省水利厅《河北省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不含县城城区供水)。包括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农村学校的饮水工程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用水需求而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厂工程、输配水管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

第二章 管理责任主体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水务部门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日常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与考核。
  卫生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卫生学审查、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水质的委托检测、监督监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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