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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一)发改部门:负责审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情况,对未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核准;对已办理立项批准或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原批准或核准机关依法撤销。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制止妨碍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妨碍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用地案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国土资源部门罚没票据的管理,接收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拍卖收入依法及时入库;保障国土执法监察工作经费。
  (五)规划、建设、房管、工商、环保、地税、农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管理及违法违规用地的执法查处工作。对未获取用地批准的项目,各有关部门、单位一律不予办理相关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
  三、强化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和报告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认定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职责。加大土地执法巡查力度,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联网和“批、供、用、补、查、登”监管平台信息共享优势,及时发现违法用地线索;对巡查发现、信访举报、卫片监测等反映的土地违法违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履行制止、查处职责,现场下达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并抄告各相关部门;对重大、突发、新闻媒体曝光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24小时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在报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函告同级监察机关。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党员及行政监察对象,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整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立完善以定期通报、风险提示、警示约谈为主要内容的违法用地风险预警机制。县(市、区)土地执法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通报情况、召集会议等方式,定期向本辖区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通报违法违规用地及涉地信访形势,督促违法用地防控查纠。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5%、违法违规用地呈现上升反弹迹象、辖区内发生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土地违法案件或涉地信访事件、苗头的地区,及时向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书面风险提示,实行问责预警,责令其限期查处整改到位;对辖区内违法违规用地明显上升反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0%、辖区内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或进京到省、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涉地信访事件的地区,约谈相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当面通报情况,告知责任,限期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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