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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
(徐政发〔2012〕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进一步严明法纪、规范用地管理,有效遏止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土地监管责任主体地位,突出政府在违法用地整改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各地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构建符合当地实际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以及单位GDP所消耗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负总责,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切实加强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决遏制违法用地高发多发态势。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土地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是违法用地制止整改的实施主体,在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采取措施,以消除违法状态为标准,组织开展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的制止、拆除、复耕复绿或没收等工作;建立与法院行政审判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协调及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案件移交移送到位。
  市、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土地执法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统筹安排辖区日常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全市土地执法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监察局、公安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房管局、农委、环保局、工商局、地税局、徐州供电公司、首创水务公司、港华燃气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共同落实土地执法监管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依法行政,密切协作,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形成土地执法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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