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
(四)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超过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但绝对空闲地块超过30亩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认为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镇)政府(管委会)核实和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相关部门审查确认,报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批准后认定。
第十八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 并函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置完结后,处置结果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注销闲置且无偿收回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告知相关部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应征收增值地价。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