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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不到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不到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
  (四)已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已投资额(不包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费用)超过开发建设总投资额1/4,但绝对空闲地块超过30亩以上,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时间满1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对拟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查明的事实、认定依据等情况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有异议或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作出解释或组织听证。
  土地使用权人认为是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区(镇)政府(管委会)核实和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相关部门审查确认,报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政府批准后认定。
  第十八条 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订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 并函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经国土资源部门处置完结后,处置结果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注销闲置且无偿收回部分的土地使用权证并告知相关部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当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应征收增值地价。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和执法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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