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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经批准已分期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建设项目;
  (二)经批准分期建设并经规划部门分期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确需分期验收的。
  第十四条 分期验收一般应不超过三期,末期验收土地面积不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凡经批准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剩余地块不得擅自调整建设主体。分期验收时,原则上应每期均进行结算。暂时无法分期结算的,申请人须书面承诺整个地块的容积率等用地指标,待整个项目最后一期用地验收时一并结算,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用地验收。
  凡属于工业(仓储)、宾馆(酒店)、商场(市场)、科研设计等项目用地,以及土地出让合同规定不可分割和不得进行销售的项目,不得办理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条件开发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因城市规划调整,土地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由政府收储后统一列入土地市场挂牌运作;确需改变容积率的,应经规划部门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补充协议,并补交土地差价。
  在建筑物的外形和尺寸与规划许可未发生变化时,允许竣工实测面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出现一定误差,最大允许误差范围按照徐政发〔2007〕154号文件规定执行。
  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许可核定的总建筑面积,在最大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按原出让时的楼面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竣工实测面积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房管部门函告国土部门、财政部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到国土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由国土部门按规划部门确认的容积率评估确定。
  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工业用地上进行加层改造、提高容积率的,经批准后,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实际交付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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