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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门对已供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建立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提醒督促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批后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违规违约使用土地,以及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通知,提醒或督促土地使用权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积极主动做好相关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时效,帮助用地单位提高用地效率。
  第十条 实行建设用地批后审查把关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须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和监管记录。存在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依法处置完毕后再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建立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未按协议约定缴纳开竣工履约保证金、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或者有违规违约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经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后,记入诚信档案,作为今后土地竞买资格审查的依据之一。凡具有不诚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其3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购置新的土地,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在网上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制度。
  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建设项目综合验收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验收意见书。经验收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整改意见要求,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国土部门用地验收意见书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通过竣工备案或核发交付使用通知书,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三条 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一次性整体验收。下列情况,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分期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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