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是否按照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五)改变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是否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差价等费用;
  (六)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七)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八)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后公示制度。
  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范围、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条件等行为的,除依法查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示,保障购房群众的知情权。
  第六条 实行开工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出让的工业用地,必须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10%收取开工竣工履约保证金(单宗用地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必须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5%收取开工竣工履约保证金(单宗用地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全额解缴财政专户。受让方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经出让方验收确认后,15日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按照约定开发建设并按期竣工的,经出让方验收合格后,15日内再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
  未按时开工和未通过竣工用地验收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数量、缴纳时间及退还方式等应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设定,并在土地有偿出让合同中约定。未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予供地。
  第七条 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提供相应资料。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约定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监管。
  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2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参加新的土地购置活动。
  第八条 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