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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徐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期间,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提供的服务及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指导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发改、监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
  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实际用地范围、面积、用途、容积率等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规定);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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