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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一)突出重点统计监测。不断完善以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小康建设、“八项工程”实施、社会发展评价、生态市建设、节能预警、文化产业绩效考核、农业现代化等为重点的统计监测体系。在国家、省相关监测体系框架下,研究制定县(市)区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与市级监测同步实施。
  (二)做好社情民意调查。发挥统计部门社情民意调查机构的作用,利用CATI电话调查系统等多种调查方式,围绕民生实事、政府服务、科学发展和社会管理等各级领导和民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积极组织开展公众满意度和社情民意专项调查,搭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
  (三)加强经济监测预警。切实提高对统计数据的分析预判、诠释解读和决策咨询能力,建立徐州市宏观经济监测预警系统和市、县两级经济运行快速调查监测机制,及时反映经济运行中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增强经济监测预警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强化统计分析服务。着力提升统计月报、统计专报、统计分析资料、统计服务专刊等统计产品水平,深度开发统计信息和数据资源,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分析研判,全力打造统计服务精品。做好各类年度公报、普查资料发布工作,确保统计资料普惠于民。创办社情民意调查内参,及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相关调查成果资料。强化区域统计交流与合作,及时收集区域发展数据资料,开展区域发展比较分析,为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统计服务。
  八、切实加强统计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统计工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经费、办公条件、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要将贯彻落实本《意见》列入各级政府和部门重要议事日程,抓好分解落实,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各项任务完成。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其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为满足统计改革发展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各级政府要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四大工程”建设经费和统计的专项调查、监测评价、民意调查、信息化建设、业务培训、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项目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县(市)区政府要安排基层统计规范化建设资金,着力改善镇(街道)统计机构工作条件。

  (三)坚持依法统计。进一步抓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贯彻施行和“六五”普法工作;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力度,将统计知识和普法教育纳入各级党校教学计划,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自觉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统计、法制、司法、监察等部门参与的统计联合执法机制,深入开展统计巡查、统计督查、统计监审“三位一体”的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查处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为被调查对象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加强统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专职统计执法队伍,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力量;要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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