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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基础建设。推动市级政府部门统计数据信息资源整合,建设徐州市宏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数据库,建成全市经济社会数据管理中心。建立统一的分专业应用平台,满足国民经济核算及各行业、各相关产业的业务分析需要。制定实施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市、县(市)区、镇(街道)以及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信息化建设,确保实现统计工作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积极完善全市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健全统计数据容灾备份系统;适时推广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和云计算技术等在统计调查中的应用。
  六、着力加强统计数据管理
  (一)加强综合统计工作管理。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统计管理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强化监督指导,积极推进统计规范化建设,完善统计规章制度,规范统计工作程序,确保统计行为规范有序开展。要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报送统计、会计、业务核算、基本单位名录等资料。要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定统计报表及开展统计调查必须按法定程序审批或备案。

  (二)严格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单位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夯实统计数据采集基础。加强数据报送环节的审核验收,强化对上报统计数据的审核和评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徐州市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试行)》要求,建立健全涵盖统计设计和数据采集、审核、加工汇总、上报全过程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不断完善主要数据质量评估的内容、方法和流程,着力加强对地区生产总值等主要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强化部门数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其统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综合协调。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所在地统计部门指导,要及时主动地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资料,切实做到应统尽统、不重不漏、数出有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国民经济核算、服务业统计、文化产业统计、能源统计和保障房建设统计等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关统计调查制度;未依法建立统计制度的指标,不得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考核、规划或计划目标。
  (四)规范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各级统计数据的使用要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未经统计部门审核的数据,不得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实绩考核的依据。各部门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需与政府统计机构联审确定后方可使用,其中各部门通过系统内统计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数据,应当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之前会同政府统计机构联审确定;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未经公布的主要统计数据,需经政府统计机构的批准。
  七、不断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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