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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一)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各部门要明确统计工作职责和统计工作人员。发改、经信、税务、金融、农业、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保、建设、交通、商务、文化、卫生、环保、房管、市政园林、体育、旅游等综合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需要设置或明确统计处室,配备至少1名专职统计人员,其他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综合统计人员,切实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责;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数据处理平台,按要求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各类重点监测和服务业统计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拓展统计范围,实现系统内统计向全行业统计的转变。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服务和协调,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不断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二)加强县(市)区政府统计机构建设。各县(市)区统计工作要按照统计法律、省政府规定和《江苏省贯彻<县级统计机构工作规范>的实施办法》要求,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硬件环境等达到规范化标准,力争2014年全市所有县级统计机构通过省级验收,并争创优秀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社会经济总量和工作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省级以上开发园区要设立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
  (三)加强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镇(街道)统计工作要按照统计法律、省政府规定和《江苏省乡镇街道统计工作规范》要求,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硬件环境等达到规范化标准,力争2013年全市所有镇级统计机构通过省、市级验收,并争创优秀统计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设立或明确实体型统计机构,实现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履行综合统计工作职能,配备与经济总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县级政府所在镇统计人员配备不少于7名,中心镇(重点街道)统计人员配备不少于5名,其他镇(街道)统计人员配备不少于3名。要积极探索在城关镇、中心镇和市区分片区设立统计派出机构;探索设立镇(街道)首席统计员,按社区、行政村配备统计协管员,并建立起给予相应补贴的劳动报酬制度。
  (四)加强企业统计规范化工作。“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要按照统计法律、省政府规定和《江苏省“三上”企业统计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设置或明确统计机构,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完善联网直报条件,按要求直报企业数据。建立常规统计调查企业(单位)统计信用和规范化建设档案,实施“三上”企业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制度,对考核优秀企业给予表彰,将连续两年不达标企业列为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的重点监管对象。其他各类统计调查单位都要依法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按要求及时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积极试行和推广统计代理制,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民间统计机构代理统计事务、填报统计资料,探索政府统计调查委托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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