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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交通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计价方式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交通局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计价方式的通知
(大价发[2011]59号)


各区、市、县物价局(发展和改革局)、交通局,各先导区交通、价格主管部门:
  近年来,由于受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和油价上涨的影响,出租汽车运营成本不断增加,为合理分担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减轻经营者运营压力,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出租汽车计价方式,并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油价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出租汽车计价方式
  (一)实行时距并计计价方式
  将出租汽车现行的单一计距计价方式调整时距并计的计价方式,在保持基本公里租价和公里运价不变的情况下,在低速行驶时收取低速等时费。即当出租汽车时速低于12公里时,累计计时,前5分钟免收低速等时费,5分钟以后,每分钟收取0.30元低速等时费,不足1分钟不计费;当车辆时速高于12公里时,停止收取低速等时费。实行时距并计计价方式后,原停车候客费(每等候5分钟收取2元)同时取消。
  (二)增加空载返程费
  为解决超出城市营运区域返程空载问题,将营运里程超过20公里以上的部分,按公里租价的50%加收空载返程费。
  (三)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油价联动机制
  以93#汽油零售价6.66元/升为基数,当市场零售价每升上涨1.00元时,经批准可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即在每次营运结束后,除收取计价器显示的营运金额外,每车次加收1.00元燃油附加费,当油价回落到燃油附加费起征点以下时,视油价变动情况适时取消燃油附加费。
  二、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费用104元,由经营者和出租汽车司机各承担50%,除此之外禁止收取任何费用。
  三、出租汽车计价方式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严厉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继续开展 “打黑” 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涉及出租汽车行业的收费行为,切实保障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出租汽车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1年5月26日起执行。

大 连 市 物 价 局
大 连 市 交 通 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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