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四)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审批;
(五)制定完善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实行属地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定期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二)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并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三)落实行政区域内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自用船舶的检丈、登记及其船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五)负责渡口设置或者撤销的初审及上报工作;
(六)依法制止非法造船、设渡、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做好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小组应当协助乡镇船舶管理员和村民委员会做好乡镇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专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指导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依法办理有关证照;
(三)对船员进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
(四)督促乡镇船舶的船员参加业务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乡镇船舶、渡口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其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建立船舶、渡口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负责船舶、渡口的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船员、渡工的安全教育;
(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六)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水上交通事故,并做好救助、打捞、防污染和善后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