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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公文处理细则》、《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等六项制度的通知(2012修订)

  16.交通运输厅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党纪、政纪教育方面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
  17.交通运输厅机关各支部及直属单位党委的建立、改选、人员组成的审批文件(永久);
  18.交通运输厅机关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
  十三、监察室
  1.省纪检委、省监察室厅颁发的针对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文件材料(永久);
  2.省纪检委、省监察厅普发的属本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并要求执行的文件材料(重要的30年、一般的10年);
  3.制定的交通运输系统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责任目标及实施意见(永久);
  4.制定的交通运输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文件材料(永久);
  5.交通运输厅机关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
  (1)由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
  (2)一般处理结果的(30年);
  6.交通运输系统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教育和理论培训工作的文件材料(30年)
  7.对交通运输厅机关违纪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复查或复议的文件材料(永久);
  8.省交通运输厅召开的年度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1)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决议、决定、纪要、主要声像材料(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简报(30年);
  9.反映交通运输厅纪检监察工作重要活动文件的简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的凭证性的实物及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永久);
  10.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和年度以上纪检监察总结、报告、统计报告(10年);
  11.厅纪检监察室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承办召开的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
  (1)纪要、通知、总结、讲话、报告、重要声像材料(永久);
  (2)典型材料、代表发言(30年);
  12.对交通运输厅机关选拔任用的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廉政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永久);
  13.交通运输厅机关的建立厅级、处级干部的廉政档案(永久);
  14.纪检监察室以交通运输厅名义转发的交通运输部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文件材料:
  (1)对交通系统纪检监察工作指示若干实施意见的(永久);
  (2)原文照转的(10年);
  15.本处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
  十四、交通工会
  1.指导基层建立平等协商和签定集体合同制度,确立协调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
  2.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进一步实施送温暖工程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30年);
  3.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保障的检查督促工作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10年);
  4.组织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主要技术工种的技术比武活动、对成绩优秀者进行表彰方面的文件材料(重要的永久、一般的30年);
  5.工会基本知识教育(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的教育、职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10年);
  6.工会干部的培训工作(对工会干部进行业务基本知识培训)方面的文件材料(10年);
  7.开展劳动竞赛活动(通过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进一步调动激发职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达到超额完成任务的目标)方面的文件材料(10年);
  8.职工技协活动(技术协作、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提高职工的技术水平)方面的文件材料(10年);
  9.负责各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方面的文件材料(永久);
  10.反映交通工会工作各项重大活动的声像档案(录音、录像、光盘、照片)(永久);
  11.本处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3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管理,规范验收组织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我省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交通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港口、航运)。
  第三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交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对项目运营和管理具有重要考查价值、并经过系统整理的各类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交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专项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交通建设项目主管单位的档案机构应加强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的检查和指导,同时接受项目所在地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七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织
  (一)凡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交通运输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
  (二)凡经省发改委审批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省档案局组织。
  (三)属市级和县级的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由同级档案局组织。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担任。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有两名以上熟悉本行业档案工作的专业人员,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八条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组的组成
  (一)凡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审批的初步设计,档案专项验收组由交通运输部档案馆、省级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组成。
  (二)凡由省发改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及初步设计,档案专项验收组由省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凡属市级和县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的专项验收,验收组由同级档案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质量监督机构等单位组成。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九条 目法人(建设单位)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前,应组织有关参建单位对照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有关标准进行自检,并形成自检意见。
  第十条 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进行项目档案登记;
  (二)完成了建设项目档案自检工作或已在交工验收阶段完成对建设项目档案审查工作;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原件)的收集与归档,并利用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系统化整理工作;
  (四)完成了工程项目全套竣工图(变更后)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
  (五)完成了项目档案工作情况说明、建立了项目档案的案卷级、文件级条目信息数据库;
  (六)配备了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及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 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三个月,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逐级向项目主管单位报送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组织验收单位发出函告,审核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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