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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公文处理细则》、《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等六项制度的通知(2012修订)

  第三十八条 呈送公文,应当按照领导同志分工确定主批人,并送其他审批人阅知,以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报负责人批示的公文,负责人应当及时批示。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九条 受理请示、报告,应当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受理并已办结的请示、报告,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者转发外,其它的由办理部门根据负责人的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分别通过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任何人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负责人的批示、意见,不得随便向外透露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对负责人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已办结的公文,由办理部门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条 凡属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本机关收发的公文、会议文件及音像制品、反映本机关重要活动的有关材料等,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均需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十一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四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公文由交通部门办公室统一收发、签核、用印、归档和销毁。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建立健全公文处理的有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负责人或者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制;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印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六条 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传递、管理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应当安装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使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四十八条 公文被撤消,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个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应当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定期销毁。
  第五十一条 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2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为加强厅印章刻制和使用管理,维护印章权威性和严肃性,防止出现纰漏,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刻制
  (一)各处室印章的刻制、注销按照有关规定,由厅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刻制、注销的的印章,厅办公室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备案。
  (二)各处室不得自行刻制印章,如因工作需要刻制业务专用章,须报经厅领导批准后,按规定样式,由厅办公室负责刻制并备案。
  (三)新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如需刻制印章,必须持机构设立文件,报厅领导批准后,由厅办公室负责刻制,经登记、备案后交新设立的机构使用。
  二、印章的管理
  (一)厅党组印章、厅印章、厅印模、厅钢印、厅介绍信专用章、厅办公室印章等,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各处室(包括有印章的临时性机构)印章,有本处室负责同志指定专人管理。
  三、印章的使用
  使用印章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一)使用厅党组印章,须经厅党组书记批准。
  (二)上行文或向上级领导报送材料需要使用厅印章的,经分管厅领导同意并由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用印。
  (三)以厅名义印发文件、进行表彰、会签文件、对外联系公务等,使用厅印章、钢印的,需经厅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厅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使用厅介绍信专用章、办公室印章,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厅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五)负责印章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规定,对申请用印事项进行登记或留存签批件,对审批手续不完备或不合要求的,不予用印,由申请用印单位完善手续后,方可用印。
  (六)对时间要求紧或分管领导在外地而又确需用印的,由申请用印单位报请厅领导同意,可先用印再补办审批手续。
  (七)节假日、休息时间需用印的,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将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八)印章管理人员因公外出,对印章进行交接,由厅办公室主任或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指定专人临时负责管理。
  (九)各处室印章及各种专用章的使用,须本处室负责同志批准后,方可用印。
  四、直属单位使用印章,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工作,逐步实现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发挥交通运输政务信息的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厅党组的决策部署,完善信息工作网络,创新信息工作思路,加强对信息的组织收集、整理和分析,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项工作的新动态、新举措、新经验和新问题,增强政务信息工作沟通情况、服务决策、指导工作的实效。

第二章 省交通运输厅政务信息种类

  第三条 省厅编写两类政务信息刊物:《河南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要情专报》,并编发厅门户网站工作信息。
  (一)《河南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刊载行业重要动态;各单位贯彻省、部和厅重要部署和做好“三个服务”、推进创新型节约型行业及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好的经验、好的做法。上报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每天至少出刊 1 期。
  (二)《要情专报》:刊载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类突发事件,上报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出刊。
  (三)厅门户网站信息(http://www.hncd.gov.cn)。“政务动态”栏目刊载厅内部及厅属单位信息,“工作动态”栏目报道各地市交通运输部门及信息直报点信息。网站信息每日一期,每日上午发布。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向所有刊型投稿,厅办公室根据稿件内容和刊型需要采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指示,厅办公室将随时向各单位各部门约稿。

第三章 交通运输政务信息网络

  第五条 一级政务信息网由省辖市、扩权县(市)及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属单位、厅机关处室组成,具体工作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办理。各单位应确定 1 名分管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及 1-2 名综合素质较高的专职或兼职政务信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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