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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公文处理细则》、《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交通运输系统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等六项制度的通知(2012修订)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均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系统以外的其他机关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本机关审批下达应当由机关名义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联系工作确需行文,应当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八条 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首先签署意见,协办机关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机关,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上级机关负责人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也不得将需要审批的公文以内部签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上级机关审批的公文报送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不相隶属关系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向来文机关答复请求批准的事项,应当使用“函”, 不得使用“请示”
  第二十二条 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提高质量,又要控制数量。
  (一)凡是可以用电话、协商、原件批回等方式解决的问题,不发公文。
  (二)凡是可以用厅办公室公文解决的问题,不发厅公文;可以用便函解决的问题,不发正式公文。
  (三)上级的公文,需交通部门贯彻执行的,一律将原件翻印下发;确需本级、本部门发文的,必须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备案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注意政策的纵向连续性和横向一致性。提出新的规定措施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公文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其它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拟制公文,应当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若属于国家秘密,则要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并标明定密依据的文号和条款。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的公文是传达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交通运输部门全体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学习掌握公文起草、公文办理的基本规则要求,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和办理效率。
  (一)要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掌握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钻研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水平。
  (二)要不断提高领悟机关工作意图能力,能够按照行文意图收集素材,捕促要点,提前谋划,准确表述,运用公文办理,提高工作效率。
  (三)要不断提高创造性思维能力,针对交通运输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善于运用多种方法、多种思路去探讨新的规律,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不同的对策措施。
  (四)要不断提高文字表达能力,注意表达方式,做到准确、真实、精炼,保证公文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领导干部是本单位本部门公文办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提倡重要公文领导干部亲自起草或主持起草的传统作风,并以此做为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认识能力和领导能力的主要途径;要坚持重要公文领导干部协调修改的规定,对本单位本部门重要或涉及其它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公文,领导干部都要亲自动手修改或出面协调;要坚持领导干部审批把关公文的规定,一般公文上报一级审核,重要公文要通过会议等集体审批程序。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文秘部门是协助领导干部办理公文的参谋助手,应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厅与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主办处室应先与有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起草公文送办公室审核把关,厅长或副厅长批示同意后,送有关部门会签。
  省直有关部门与我厅联合发布或会签公文,由厅办公室登记并转有关处室提出意见后,报主管副厅长或厅长签发。
  厅各处室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厅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八条 厅各处室、各单位公文送厅领导签发前,应当由厅办公室进行文核,重要法规性公文由法规处法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应由厅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三十一条 应当按照上级机关规定的份数报送公文。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公文主办部门应按规定将领导审批签发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规定时间交厅档案科,立案归档。个人一律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发、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四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应由本机关办公室进行审核、登记、分类,并提出分办或拟办意见送有关负责人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公文运转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办公室负责,来文单位人员不得持件运转。凡送请负责人阅示、审批和送请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有关人员均应严格登记,做到一般文件及时办理,急件随到随办,特急件专人限时办理。
  第三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室应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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